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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04]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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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4]14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进行纳税申报。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人选择按月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采取按月定期申报方式的有关情况。
三、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单纯土地转让取得预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比例,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3%-5%之间的比例予以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四、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及时向纳税人宣传此项政策,做好纳税申报方式的备案管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申报、预征和结算工作。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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